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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法犯罪日益突出 钻法律漏洞唯利是图

姚雯/漫画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等,有着高学历、高收入和较高社会地位,对所从事的行业有较深造诣。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行业制度中的弊端和漏洞,以自身的智力、技术和知识,为请求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办理虚假竞拍手续等,致使相关单位利用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签订各类合同,成为一些“皮包公司”、“骗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的帮手。

  此类犯罪有什么特点?有哪些深层次原因?如何予以有力打击?日前,记者通过采访对此类犯罪作了深入调查。

  会计师自首牵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09年4月1日,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自首,她眉宇凝重、神情寥落。该妇女叫唐晓晴,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就职于四川某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该所71.5%的股份,是该所大股东及副主任会计师。民警听闻后迅速对其讯问,随着调查的深入展开,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浮出水面。

  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6月。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但该事务所名义上以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安某为法定代表人,而实际管理人为刘某。

  2008年6月30日,刘某授权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股东、注册会计师唐晓晴全权负责该所在泸州市的业务,并向其提供了加盖该所公章和安某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空白验资报告。该所与唐晓晴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唐本人独自审验把关,承担全部风险及法律责任。

  2008年7月,唐晓晴的熟人张某找到她,称要给她介绍一些公司的验资业务。唐晓晴一口应承下来,主动约定事后按收费的30%给张某提成。随后,张某根据唐晓晴的要求陆续提供了19家公司的工商验资资料,唐晓晴在未进行银行询证的情况下,2008年7月至9月间,先后为19家公司提供了验资报告,收取验资费4.928万元。按照约定,唐晓晴给张某提成1.487万元。

  其中16家公司依据唐晓晴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均顺利在四川省和成都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所涉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人民币;其他3家公司因被相关部门发现造假而未能注册。

  今年8月,唐晓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被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白文俊告诉记者,《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首先应当对委托公司的资金情况向银行进行询证。而在此案中,唐晓晴虽然曾经向张某提出过到银行询证,并且对张某提供的验资材料有过质疑,但终因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而作罢。直到被有关人员察觉有问题,并重新查证证实19家公司的验资资料均为造假,唐晓晴才选择投案自首,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利益的驱动下,作为中介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办案检察官白文俊解释说,虽然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担当法定代表人,但此案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安某只不过起了个标签作用,该所的实质管理与决断权均把握在并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刘某手上。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每个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章,否则该报告无效。“然而根据安某的证言,安某从未参与过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也未在那里上过班,甚至不认识唐晓晴。其印章直接交由刘某保管,使用时也不必征求安某的意见。”办案检察官白文俊说,刘某还将多份已盖有安某注册会计师印章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验资报告交由唐晓晴自行处理。虽然二人之间有约定,唐晓晴所承办的业务均由其一人把关、一人承担责任,但对于工商登记部门和被验资单位来说,唐晓晴的验资工作是职务行为,代表着会计师事务所。

中介组织违法犯罪呈现三大特点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迅速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专业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为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也不尽健全,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中介组织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通过采访记者发现,此类犯罪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点。

  首先,此类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拍卖师、保险精算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他们一般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所从事行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考虑甚少,甚至置若罔闻,抱着侥幸心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结果触犯刑律。

  其次,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含量,隐蔽性强。犯罪的主体身份、职业背景等因素,决定了此类犯罪不同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犯罪”,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此类犯罪人员一般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既熟知相关业务知识,又洞悉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弊端和漏洞,所以他们更多的是依赖智力、技术和知识,而非靠体能和暴力去实施犯罪。

  再次,此类犯罪会衍生其他犯罪。从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犯罪案件看,所有涉案的中介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受利益驱动,或因收受贿赂,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涉案单位则利用虚假或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骗取工商登记、签订各类合同等。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众多资金信誉阙如的“皮包公司”、“骗子公司”赖以生存的条件。这些“皮包公司”、“骗子公司”或利用虚构的财产作抵押,骗取贷款;或利用本不存在的资本作担保,骗取货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引发保险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诸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侦破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组数据:2008年至今年8月,成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9件32人,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4件16人,目前已提起公诉2件7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4件15人,目前已提起公诉2人;中介组织人员受贿案件1件1人,目前已提起公诉。中介组织服务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原因何在?

  据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中介组织在我国发育晚,部分组织内部管理松弛,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此外,我国刑法中虽然有涉及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内容,但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类犯罪发现难、侦破难,是此类犯罪日益突出的另一重要原因。”办案检察官分析,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表面上不具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没有直观性,不易被人们察觉。同时,由于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能、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发现和侦破此类犯罪案件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再加上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经验欠缺,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难度,不少违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因此逃避了打击。“这一因素也在客观上放任了犯罪。”

  此外,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自身素养低下是造成此类犯罪的又一原因。

 加强自律与行业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虽然如此,但并非对此类犯罪束手无策。”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畏告诉记者,就目前形势而言,预防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体系,培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让其树立起诚信为本的观念,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切实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为保住客户而放弃原则,不为一己私利而忽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让行业协会起到行之有效的监督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推动该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弥补法律漏洞。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各类主要的涉及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罪名,基本上满足了对此类犯罪惩处有法可依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主要是细化相关条款,提高可操作性,有效惩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 发布时间:2010.10.09    来源:来源: 检察日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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